云上蕲春讯 通讯员 余梦亭报道 为推动轻微刑事案件办理繁简分流,落实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诉讼效率,3月22日,在蕲春县检察院二楼会议室,该县法检两家召开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联席会,就制度落实过程中的操作规范初步达成一致意见。蕲春县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文浩,县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张国学及法检两家相关业务部门干警参加了此次会议。
县法院与会人员指出,办案实践中存在从立案侦查到提起公诉时间跨度大的情况,建议公安机关缩短侦查时间,尽量快速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以发挥认罪认罚制度的作用。
县检察院与会人员表示,认罪认罚制度追求公正与效率,对审查起诉环节的要求较高,需要检察机关在受案后短时间内对案件准确把握,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条件,同时向犯罪嫌疑人解释认罪认罚制度,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因此需给予检察机关相对充分的时间,以保障案件的公正性。
随后,法检双方还在量刑意见问题上展开了热烈讨论。
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174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什么是速裁程序?
认罪认罚从宽在程序上的体现,就是从简、从快。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此增设了速裁。
适用条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程序启动。速裁程序的启动以检察机关提出建议为主。检察机关没有提出建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的,在征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同意后,也可决定适用速裁程序。辩护人取得犯罪嫌疑人同意后,也可以提出建议,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启动速裁程序。
办案期限。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案件,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庭审程序。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出席速裁程序法庭,可以简要宣读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认定的证据、适用法律及量刑建议,不再讯问犯罪嫌疑人,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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