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口角冲动放火 欲引液化气险酿大祸

云上蕲春讯 通讯员孙小单报道 大年初一与妻子发生口角,一怒之下竟点燃泄露的汽油烧毁摩托车,甚至欲将液化气罐引爆。2017年6月24日,经湖北省蕲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蕲春县法院以放火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大年初一下午,程某在家中因琐事与妻子发生口角,并殴打妻子。女儿不满父亲在大年初一与母亲吵架,将堂屋停放的摩托车推到在地,程某见摩托车汽油漏在地上,上前用打火机将泄露的汽油点着,摩托车当时就起火燃烧,并将屋内的桌椅一并烧坏。在摩托车燃烧过程中,程某先后两次将家中的液化气罐搬至着火点,准备引爆时,被现场群众及时制止。

程某家位于居民区,左邻右舍均有人居住,其在自己家中放火并先后两次将液化气罐搬至着火点的行为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所幸群众对程某搬运液化气罐的行为制止及时,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

案发后,程某对自己冲动犯下的错误后悔不已。

根据刑法114条、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追究。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放火”是指行为人使用各种导火材料,点燃目的物,或者利用既存的火种即可以引起火灾的危险因素,引起公私财物的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认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应以刑法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点着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烧,使目的物有被焚毁的危险,即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被焚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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