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解读

云上蕲春报道(蕲春广电全媒体记者 吕梁)为进一步维护我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全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预售资金专款专用,防止“烂尾楼工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等损害购房业主利益的行为,日前,县政府正式颁布实施《蕲春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蕲春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规定,【字幕:凡本县区域内房管部门受理的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均在预售资金监管范围。】预售监管资金分为:一般监管资金和重点监管资金。【字幕:重点监管资金为项目总预收款的10%,其他90%为一般监管资金】

   县房产局  法规股股长 董剑超: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使用一般监管资金时,我们监管机构按照项目的施工进度、申请拨付条件以及相关证明就可以审批,但是如果项目房屋结构未封顶、购房人未完成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条件下,企业在申请重要监管资金,我们就必须对项目工程形成部位进行现场查勘,而且对相关资料和证明还要进行仔细核查,这样一来就能在源头上保障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有效保障相关群体的合法权益。

             在确保监管部门落实责任,依法行驶权利等问题上,《蕲春县商品房预售资金暂行办法》规定,【字幕: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依照法律规定和《监管协议》的约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县房产局 法规股股长 董剑超: 办法不仅是对预售资金监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对于我们监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也都进行了监管。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我县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多管齐下的管理模式,才能让各大在建的房地产项目按工期进行稳步推进,购房人的权益就不会被侵犯。

责任编辑:周 菲

编    审:童志勇 程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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