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通报34起典型案例,43人被处理,涉及这些市州

这两天,湖北多地通报了一批典型案例,涉及武汉、襄阳、十堰、随州四个地方。

武汉通报4起扶贫领域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1.江夏区湖泗街夏祠村委会主任夏大富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等问题

2008年以来,夏大富在担任夏祠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无偿占用集体土地,侵占集体土地租金9930元;优亲厚友,2010年至2016年间,先后30次将村小型水利建设、村级道路等工程直接发包给其弟夏某某、侄儿夏某,所涉金额共89.5万元;2009年在该村移动信号基站建设项目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村集体土地补偿款8190元被他人侵占。

夏大富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村党支部委员)处分,并依程序罢免其村委会主任职务。

2.蔡甸区消泗乡挖沟村挪用扶贫专项资金问题

2016年11月,蔡甸区消泗乡挖沟村以新建村卫生室名义分别向区扶贫办、区卫计委申请扶贫项目资金20万元、医务室建设奖励补助资金10万元。实际建设中,挖沟村将奖励补助资金中的5.5万元用于村委会的装修及配套建设。对上述问题,挖沟村党支部委员张德顺负直接责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军华负领导责任。

张德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李军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街幸福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孟凡胜、村委会副主任胡腊姣违规新增贫困户问题

今年3月17日,纱帽街幸福村对新增贫困户进行评议时,孟凡胜、胡腊姣不按规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制作虚假会议记录,将3户新增贫困户名单上报街扶贫办,后经大数据比对核查,其中两户不符合条件。

孟凡胜、胡腊姣两人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江汉区詹家墩社区原党委书记魏摇光违规收受礼金问题

2013年至2016年,魏摇光在担任詹家墩社区书记兼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辖区居民雷某某办理其亲属城市低保、廉租房等惠民补贴,并先后4次收受雷某某所送礼金共计2900元。

魏摇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襄阳通报5起扶贫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件

1.宜城郑集镇双龙村农经站长李宗国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审核把关不严问题

1986年,郑集镇双龙村三组村民史某某夫妇因为身体残疾享受了农村五保户供养待遇。2002年1月,史某某女儿结婚后,史某某随其女儿生活,不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2007年及2012年,李宗国在两次负责该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复核时,未认真开展入户调查核实工作,继续将史某某夫妇申报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导致史某某夫妇从2012年1月至2017年2月违规领取农村五保金共计4.3644万元。

2017年5月3日,李宗国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宜城王集镇千柏村农经站长杨成华在危房改造补助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问题

2015年,杨成华在负责该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将2012年已领取王集农场垦区危房补助资金的陈某等8户村民又作为2015年王集农场垦区危房补助对象进行申报,导致陈某等8户村民违规领取王集农场垦区危房补助资金共计6万元。

2017年8月24日,杨成华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宜城板桥店镇东湾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张国政虚报套取救灾款用于村务开支、在精准扶贫中优亲厚友等问题

2012年至2014年,经张国政安排,东湾村以该村部分村组干部及家属的名义虚报套取救灾款2.16万元用于村务开支。2015年3月,张国政违规为其外甥朱某某申报并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7500元。

2017年9月5日,张国政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宜城流水镇马集村原党支部委员刘开成违规套取危房改造资金问题

2012年6月,板桥店镇马集村原党支部委员刘开成利用职务便利,在未经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及公开公示的情况下,违规将自己申报为农村危房改造户并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8000元。

2017年7月30日,刘开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宜城孔湾镇龚河村卫生室室长、村医光相国在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中弄虚作假问题

2015年至2016年,光相国在对龚河村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中弄虚作假,将已死亡的潘某某等6人以及长期在外务工未回家的龚某某等4个村民作为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象,并建档立卡,导致惠民项目落实不到位。

2017年9月24日,光相国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通报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宜城南营办事处三桥村党支部第一书记邓仁明,原村党支部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李传明,村党支部委员、组宣纪委员、农经站长王保熊违规公款吃喝问题

2012年7月至2015年5月,经邓仁明、李传明、王保熊等3人经办,南营办事处三桥村采取收入不上账的办法向外籍迁入农户收取落户费35000元,其中,用于账外支付招待费30254元。李传明另收取外籍迁入农户现金20000元据为己有。

2017年8月4日,邓仁明、王保熊2人分别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李传明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宜城王集镇动检组组长、畜牧兽医食品服务中心主任刘玉祖公款送礼问题

2011年至2015年春节,刘玉祖为感谢时任王集镇党委书记范某某在拨付经费等方面的帮助,先后5次送给范某某人民币各2000元,共计1万元。事后,刘玉祖用餐饮发票在单位财务报销。

2017年8月28日,刘玉祖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宜城王集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李洪涛公款送礼问题

2009年至2014年春节前,李洪涛以拜年的名义先后6次送给范某某人民币共计1万元。事后。李洪涛用餐饮发票在单位财务报销。

2017年8月28日,李洪涛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枣阳琚湾镇刘岗村农经站长付安强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2015年2月10日,付安强在担任枣阳市琚湾镇刘岗村农经站长期间,违规为村支部书记付某某、村委会主任霍某某等7人村干部发放计生奖金5500元。

2017年4月12日,付安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枣阳北城办事处东北街社区党支部委员、居委会副主任程婷婷违规发放福利问题

2014年6月,程婷婷在担任北城办事处东北街社区居委会委员期间,未经社区两委班子会议讨论,违规为本社区干部全额缴纳养老保险金16520.90元,对此程婷婷负有直接责任。

2017年5月20日,程婷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枣阳北城办事处西北街社区党支部副书记朱乐新违规发放福利问题

2015年11月,朱乐新在担任北城办事处西北街社区党支部副书记期间,未经社区两委班子会议讨论,违规为本社区干部全额缴纳养老保险金22322.55元,对此朱乐新负有直接责任。

2017年5月20日,朱乐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枣阳北城办事处东南街社区党支部委员、居委会副主任程伟违规发放福利问题

2016年10月,程伟在担任北城办事处东南街社区党支部委员、居委会副主任期间,未经社区两委班子会议讨论,违规为本社区干部全额缴纳养老保险金5182.08元,对此程伟负有直接责任。

2017年5月20日,程伟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十堰张湾区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1.2013年至2014年,时任红卫街道党委组织(统战)委员侯金波兼任红卫街道曾家村第一书记、负责该村全面工作工作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多次违规在曾家村领取奖金、加班费等共计5400元。

2017年10月,区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2014年上半年,时任西城开发区党委组织(统战)委员秦诗明兼任西城开发区草店村党支部书记、负责联系该村工作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在草店村领取奖金及津贴共计1800元。

秦诗明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7年8月,区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 2015年初、2016年初,黄龙镇大坝社区原居委会副主任王世陆,在操办其子女婚礼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超范围宴请社区干部等非亲属人员36人次,违规收受礼金共计6600元。

王世陆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7年10月,区纪委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房县通报6起“四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1.红塔镇兴胜村党支部书记严义成、村主任罗明亮,在扶贫搬迁与生态移民、危房改造政策执行上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出现违规问题,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5年5月,兴胜村村委会违规将退休教师严义志、李吉香夫妇纳入精准扶贫户,并违规为其申报危房改造、生态搬迁资金;2016年2至3月,李吉香夫妇违规享受扶贫搬迁与生态移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资金共计3.85万元;违规享受资金予以收缴。

县纪委分别给予严义成、罗明亮党内警告处分。

2.中坝乡宝石村原副主任王功业利用职务便利,私自领取群众11张社保卡、24179.55元社保金并占为己有,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2013年12月,中坝乡人社中心工作人员将11名褚河片区没有到现场领取的群众社保卡,交由时任宝石村副主任的王功业发放。王功业将11名群众的社保卡滞留在自己手中至2017年3月,并私自领取11张卡内的社保金共计24179.55元占为己有。

中坝乡纪委给予王功业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城关镇老城社区文书方先文违规出具贫困子女证明,致使非贫困学生享受助学贷款,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2016年8月,方先文违规在某职工子女贫困证明上签字盖章,证明其家庭贫困,致使该学生违规享受助学贷款0.8万元。

城关镇纪委对方先文予以诫勉谈话处理。

4.化龙堰镇古城村滥收费11.6万元,且滞留个人手中长期不入账,村党支部书记邢武广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2015年3月至12月,古城村以社会资源占用费、公共资源占用费等名义共收取外来户入户费共计11.6万元,并一直滞留在邢武广手中至2016年4月。

合并其他违纪事实,化龙堰镇纪委给予邢武广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5.尹吉甫镇榔峪河村党支部书记高映田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群众低保金11840元分发给其他困难群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09年6月至2015年5月期间,榔峪河村书记高映田利用群众余成英存折在自己手中的便利,违反低保政策,挪用余成英的低保金11840元分发给其他困难群众。

尹吉甫镇纪委给予高映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万峪河乡林业站职工赵光银利用工作便利,将农户抛荒耕地纳入退耕还林,违规享受退耕还林补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01年赵光银转让农户齐文清等9户抛荒耕地种植药材,2002年开始栽树,2003年赵光银利用林业站职工身份的便利,将齐文清等9户的土地21.2亩设计成退耕还林,并享受退耕还林补贴。2017年1月,赵光银主动退还违纪资金。

县林业局党委给予赵光银党内警告处分。

随州通报4起作风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典型案件

1.曾都区北郊办事处物资公司副经理郑以发弄虚作假、伪造文书问题

郑以发在担任北郊办事处房管所所长期间,受金某某委托为其亲属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构成伪造文书错误。

2017年3月,曾都区北郊纪委给予郑以发党内警告处分。

2.随县太白顶景区解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沈定兵违规发包工程问题

2015年以来,随县太白顶景区解河村未经招投标程序,违规发包通村公路等工程54万元。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沈定兵对此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同时,沈定兵还有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2017年2月,随县纪委给予沈定兵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广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郝店工商所副所长刘洪行政执法不规范问题

刘洪在担任郝店工商所副所长期间,分管行政执法工作,同时还经常作为执法主办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以收代管、收缴不分离等问题,造成了不良影响。

2017年5月,广水市纪委给予刘洪党内警告处分。

4.随县殷店镇四方村党支部书记涂恒杰违反农村“三资”管理规定问题

2006年和2016年,该村违反农村“三资”管理规定和“四议两公开”制度,发包堰塘、山场、工程项目4起;2012年、2013年分别虚列工程项目款、伪造工程合同套取集体资金2万余元并违规使用。该村党支部书记涂恒杰对此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同时,涂恒杰还有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2017年5月,殷店镇纪委给予涂恒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通报5起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责任不力典型案件

1.广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水市卫生局履行监管责任不力问题

2013年上半年,某批次问题疫苗经广水市骆店镇卫生院违规采购并使用。广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水市卫生局分别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存在工作疏忽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2016年5月,广水市监察局分别给予广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刘华国和广水市卫计局分管副局长刘毅行政记过处分;分别给予广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工会主席(时任稽查大队队长)彭辉和广水市卫计局副主任科员(时任疾病控制科科长)李小异行政记大过处分。

2.随州市环保局曾都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城镇中队环境监察员郑静履行监管责任不力问题

郑静在负责辖区环境监管工作中,未尽监管之责,未督促何店镇乔麦河一组一养殖场及时修复破裂的污水管道,导致排放的废水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2016年12月,随州市环保局曾都分局给予郑静行政警告处分。

3.曾都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副局长徐开文履行监管责任不力问题

徐开文在任职期间,没有认真落实土地、矿产动态巡查制度,对红砖窑厂违法行为制止不力,导致曾都区万店镇石桥砖厂、曾都经济开发区太山庙砖厂等7个砖厂采矿权证注销后仍在违法生产。

2016年12月,曾都区国土资源局给予徐开文行政警告处分。

4.随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科长黄江履行监管责任不力问题

2009年至2016年,黄江在担任随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科长期间,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导致随县辖区内石材企业违规占用林地51.51公顷,严重破坏了林地资源。

2017年4月,随县监察局给予黄江行政记过处分。

5.随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吴山中队负责人鲁彦达、随县国土资源局吴山国土所所长张刚履行监管责任不力问题

鲁彦达在督促吴山镇部分石材企业落实环评“三同时”和环境整治等方面工作不力,导致企业环保违法行为长期存在。张刚在吴山镇部分石材企业采矿许可证期满后,监管处置不力,督促企业覆土复绿不到位。

2017年3月,随县环保局、随县国土资源局分别给予鲁彦达、张刚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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