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县集中开展网络生态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公告

近期,中央网信办针对网络生态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为配合开展好此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网站、自媒体登记备案制度

根据互联网属地管理原则,尚未在我县网络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的网站、自媒体账号,其负责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主动到县网信办登记备案,或将登记备案表盖章扫描件发至邮箱,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同时在公安部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http://www.beian.gov.cn/portal/index.do登记备案。

(一)备案范围

1、粉丝数量在500人以上的微博个人注册用户,个人证件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县内的;

2、微信公众号的注册者、管理者、使用者其中之一在县内的;

3、其他具有媒体属性和舆论动员功能的各类网络传播平台账号(如今日头条号、一点资讯号、企鹅号、百家号等);

4、县外自营媒体名称中含有蕲春地名(蕲、蕲春)和特定称谓(蕲阳等)的网络媒体;

5、本地社会组织及个人开办的网站。

(二)备案时间

即日起至2019年3月30日。集中登记备案结束后新上线或变更的在开通变更30天内登记备案。4月1日起,县网信办将联合公安局网监大队对全县网站、自媒体账号进行清查,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将依法给予关停整顿的处罚。

二、加大对网站、自媒体违规行为的举报查处力度

(一)凡各类网站、移动客户端、论坛贴吧、即时通信工具、直播平台存在以下行为的,欢迎广大网民积极举报:

1、传播淫秽色情

2、低俗庸俗

3、暴力血腥

4、恐怖惊悚

5、赌博诈骗

6、网络谣言

7、封建迷信

8、谩骂恶搞

9、威胁恐吓

10、标题党

11、仇恨煽动

12、传播不良生活方式和不良流行文化

13、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重点领域的违法广告

(二)网站及各类自媒体账号若存在以上违规信息,应即时进行清理,并主动到县网络管理办公室说明情况,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减轻负面影响。对公告发布之后不积极对所办自媒体进行上述信息清理,被举报后不配合调查、不接受处罚的,县网管办将申请封号处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三、备案和举报联系方式:

(一)电话:网管办  0713-7222620

公安网监大队  0713-7689918

(二)邮箱:3135770@qq.com

(三)地址:蕲春县网络管理办公室(县委宣传部)

特此公告。

附:蕲春县网络媒体信息登记备案表.xlsx



蕲春县网络管理办公室

蕲春县公安局网监大队

2019年1月30日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