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引发山火 积极修复生态得以依法从宽处理

  

      云上蕲春讯 通讯员程菲报道 “感谢检察院的同志对我作出不捕决定,今后我一定好好呵护种下的树苗,修复被自己破坏的生态。”2017年5月19日,得知湖北省蕲春县检察院对自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涉嫌失火罪的犯罪嫌疑人汪某感激地说。

  2017年1月24日(农历腊月二十七),汪某父亲去世一周年。午饭后,汪某随同家人上山到父亲坟前祭拜。烧完香纸后,汪某负责点鞭炮。孰料,燃着的鞭炮乱弹,火星弹到坟墓后的茅草堆将茅草引燃。汪某及家人赶紧上前扑火,然而天干物燥外加当天大风,火势一发不可收拾。后在群众及消防队的帮助下,直至傍晚,大火才被扑灭。经林业工程师现场勘测,过火总面积78.4亩,其中有林地61.1亩,荒山17.3亩。

  2017年5月17日,蕲春县森林公安局以汪某涉嫌失火罪向该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据了解,案发后汪某积极赔偿损失并植树补救。5月18日,办案检察官前往案发地所在的向桥乡林业站以及过火山林所属的两个村庄进行调查得知,火灾发生后汪某积极参与扑火并承担扑火费用;年后汪某向两个村庄缴纳治理恢复费用共计6800元,并在过火范围内栽种了杉树、松树和油茶树,所栽种树木目前均长势良好,栽树费用全部由汪某支付。

 

  全省“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开展以来,蕲春县检察院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原则,注重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推行森林、水、大气、土地等环境资源领域的司法保护和生态修复模式。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根据案件情况督促行为人通过补植复绿、土地复垦等方法恢复生态原貌,力图将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积极赔偿,防止损失扩大的,可作为不捕、不起诉或量刑建议的依据,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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