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未圆大学梦 不当得利应返还

云上蕲春讯 通讯员陈旭东 游攀 叶学军报道 落榜考生家长朱某为圆孩子大学梦,托关系“找门道”送孩子上大学。朱某经亲戚介绍得知张某可以为落榜考生办理上大学的事宜,便给了张某11万元作为为其子“入学介绍费”。可是事情却没办成,朱某要求张某退回11万元未果,便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7月21日,蕲春法院民一庭审理了此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依法判令张某退回为他人办理高校入学的手续费11万元,其他诉讼请求全部予以驳回。

2006年,原告朱某经亲戚介绍与被告张某相识。张某称花150000元就能帮原告之子汪某入读武汉大学,朱某表示赞成。2006年10月1日,张某将名为“汪某同学”的新生入学须知交给朱某,朱某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某转账110000元,张某当即出具收条一份给原告,该收条注明“今收到现金拾壹万元整,因帮汪某办武大”。因原告朱某之子汪某在校就读两三个月后便无老师上课,朱某便找张某讨要说法,张某承诺给毕业证就行,随后汪某离校未继续读书。四年内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毕业证,被告以各种借口未交付。2014年朱某要求张某退还入学介绍费110000元未果。此后朱某多次到张某户籍所在地蕲春县索要入学介绍费,张某外出务工并关停原手机号,朱某便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某返还入学介绍费110000元并支付占用资金利息69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约定以高额金钱关系为原告之子汪某办理高校入学手续,约定内容不仅违反了社会成员所应遵守的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而且也扰乱了正常的大学招录制度,更损害了不特定第三人入学、受教育的权利。原、被告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张某以给原告女儿办理上大学手续为名向原告收取110000元手续费,该行为无法律依据,所收费用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张某对构成不当得利的110000元入学手续费负有返还的义务。原告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利用金钱关系办理高校入学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对本案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故对原告朱某要求被告张某支付110000元入学介绍费占用期间利息69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高考牵动着千万家庭,关系孩子的未来。该案承办人陈旭东法官在案后释法中提醒,又到一年高考招生季,望子成龙的家长不要轻信所谓通过非正常渠道支付高额入学介绍费用能升入大学的承诺,别让自己孩子十二年寒窗苦读,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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