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蕲春讯 通讯员 蕲检公诉报道 近日,由湖北省蕲春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爆炸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案,经该县法院开庭审理后,法院判决方某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其中,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这一罪名为蕲春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遗漏罪名。
经查,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方某某用炸药、雷管和导火索自制“土炸弹”报复与其发生纠纷的甘某、明某等人,造成一人财物受损。公安机关抓获方某某后,根据供述,在其经营的石材厂内依法扣押了还未使用的炸药和雷管。
2017年7月11日,蕲春县公安局以方某某涉嫌爆炸罪移送蕲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公诉部门检察官在审阅卷宗材料时发现,除了涉嫌爆炸罪以外,方某某在其经营的石材厂内储存炸药和雷管的行为还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经仔细讯问方某某,并对证据进行核实,检察官认为遗漏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17年8月25日,该院对方某某涉嫌爆炸罪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并移送县法院起诉。
本案开庭审理时,公诉人重点对被告人方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通过列举翔实证据,被告人当庭认罪。蕲春县法院根据庭审情况,采纳了检察院指控的方某某涉嫌爆炸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事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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