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酒后伤人案中浅析犯罪故意的认定

一、基本案情

云上蕲春讯 通讯员袁超报道   犯罪嫌疑人李甲与被害人李乙为多年朋友,2018年4月18日晚,李甲与李乙等人在湖北蕲春县某餐馆吃饭。饭后,李甲和李乙两人因口角在餐馆门口发生打斗,李乙将李甲打伤并追打李甲至李甲家中,李甲将李乙从家中往外推赶时,李乙再次打了李甲两拳,李甲遂在自家大厅拿起一把水果刀将李乙推赶至其家门外临街处的一电线杆下,在该处用水果刀刺伤李乙胸部后迅速逃离现场,李乙被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死因为单刃锐器刺破心脏、肝脏致失血性休克。

二、争议焦点

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和认定。故意伤害罪和故意伤人罪本质区别在于两罪犯罪故意不同。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就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不论是否造成死亡的结果,行为性质都是故意杀人;只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因未曾预料到的原因(打击方向偏差或伤势过重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李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李甲虽系醉酒,但与被害人发生口角以及肢体冲突过程中主观意识清楚,根据我国《刑法》,醉酒并不是减责免责原因;且李甲出于气愤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伤害部位为胸部要害部位,事后独自离开,未进行施救,客观上也造成了被害人死亡,因此李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李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甲与被害人李乙为多年朋友,平时并无过节,也无积怨,二人醉酒后偶然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李甲可能有伤害的故意,但不宜认定有杀人的故意,因此李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案件评议

司法实践中,直接的故意杀人主观故意明确,但是故意伤害还是间接故意杀人,因客观情况的复杂性和主观故意的隐蔽性,查清犯罪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一个复杂细致的问题,应当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原则。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综合判断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内容:

(一)案件起因、行为人与被害人的日常关系。如果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日常关系较好,无矛盾激化、事前预谋、打击报复的情况,仅因一时口角、肢体冲突刺激,打击被害人身体,即使造成死亡,也不宜认定为犯罪行为人有杀人故意。

(二)行为人所使用的工具。通过行为人使用的工具可以分析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心态,这是判断行为人主观意志、行为性质的一个重要方面,但也应当结合当时事态发展和地点进行分析。

(三)侵害部位。通常认为人的胸部、头部、腹部是人的要害部位,从行为人侵害被害人身体部位上,可以分析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心理状态。一般行为人对被害人要害部位进行侵害,才考虑是否故意杀人,但这并不是说侵害要害部位都认定为故意杀人,还必须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考虑。

(四)侵害行为有无节制。实践中,可以从行为人使用的凶器、击打力度、次数等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节制,一般来说,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比较有节制,在达到伤害被害人身体的目的后就不再实施侵害行为,而故意杀人的行为人在实施侵害行为时一般没有节制。

(五)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时,被害人所处的状态。若行为人在运动中对被害人盲目地实施了侵害行为,对行为人不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若行为人对毫无防范、处于静止状态的被害人要害部位多次实施侵害,则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

(六)犯罪后的态度及表现。实施犯罪行为后行为人是否积极抢救,从这一侧面可以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综上考虑,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来看,犯罪嫌疑人李甲与被害人李乙系多年朋友关系,经常一起吃饭、喝酒,本案起因为李甲喝酒后准备离席,李乙未尽兴,对李甲要离席表示不满,二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犯罪嫌疑人一时冲动才发生本案,嫌疑人没有杀人的思想基础和事前准备。

(二)从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作案工具来看,犯罪嫌疑人虽使用的犯罪工具为刀具,但并非事先准备,而是受到攻击时气愤之下随手从旁边拿的水果刀,且刚开始是持刀威吓被害人,要求其离开嫌疑人家中,在被害人再次攻击嫌疑人后,嫌疑人便持刀刺伤李乙。

(三)从犯罪嫌疑人侵害被害人的身体部位来看,犯罪嫌疑人侵害的是被害人胸部,通常情况下,在行凶动态过程中,故意杀人总是往要害部位打击,而故意伤害往往不选择部位,顺手刺向被害人某个要害部位是完全可能的,这也是许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发生的原因所在。

(四)从犯罪嫌疑人侵害行为是否具有节制性来看,李甲在刺伤被害人李乙后,没有进一步伤害行为,随即离开,其离去后将伤人事情告知朋友(尚不知被害人死亡),且到案后坦白犯罪事实,并对自己行为表示忏悔,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意识到报复伤害目的已经达到,认识到错误,产生害怕心理,其并非目无法纪、不顾后果的人,其伤害故意明显,杀人故意不明显。

四、案件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甲因遭受殴打后对被害人客观上实施了回击行为,客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2018年5月4日,蕲春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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