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达成!蕲春检察版“枫桥经验”真实演绎

云上蕲春讯 通讯员方玉报道    “感谢检察官的调解,如果不是你们,我这赔偿款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到位!”2018年12月6日,在蕲春县检察院公诉部检察官的主持下,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陈某收到3万元赔偿款后激动地说道。

本由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引起,结果因一时冲动演变成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原来的民事被侵权人反倒成了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

2018年2月14日,陈某开车不小心将张某某的右脚轧伤,后陈某将张某某送至医院检查治疗,双方在医院因赔偿款问题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一时气愤用拳头将陈某鼻子打成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蕲春县检察院公诉部办案检察官方玉仔细审查案件后认为,该案系民间纠纷引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若张某某能赔偿陈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不仅能使陈某的医药费有着落,还能作为张某某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有利于双方化解矛盾,消除恩怨。检察官遂建议刑事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进行和解。

6日上午,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双方及其近亲属来到蕲春县检察院,就刑事和解问题进行协商。

为避免双方再次发生冲突,检察官分别在不同办公室里与他们进行沟通。检察官分别询问双方能接受的底线,并通过讲事实、摆道理、释法律,让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明白,被害人身体受到了损伤,若通过赔偿对方一些经济损失,对方心理上能得到慰藉;且按照法律规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作为轻伤害刑事案件量刑从轻减轻的依据。同时也让被害人陈某了解,本案因其过错行为在先,且张某某家庭条件不好,建议其考虑张某某的赔偿能力。如果一味坚持不愿让步达不成和解,案件判决后,自己的经济损失仍得由自己承担。

调解工作持续了三个小时,最终双方各退一步,就赔偿金额达成了和解。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表达了歉意,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陈某一次性获得张某某支付的3万元赔偿款,并现场履行完毕。

“实践中,一些轻伤害案件常常因小事或意气之争而起。我们在充分尊重法律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开展刑事和解,旨在更好地解决纷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办案检察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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