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蕲春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盗窃万年台汉白玉浮雕的六人均获刑

云上蕲春讯 通讯员 张杭报道   听说湖北蕲春一个叫万年台的古戏楼里有块值钱的“石头”,一安徽籍盗窃团伙先后四次到蕲春县横车镇踩点并实施盗窃。经蕲春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9年5月30日,该县法院一审判决安徽籍被告人梁某某、赵某某、闫某某、王某、张某甲、张某乙等六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18年4、5月份的一天,张某乙受龚某某(湖北人,曾因盗窃文物获刑)邀约到湖北省蕲春县盗墓,并至该县横车镇长石村万年台处进行查看。当年6月,梁某某、赵某某和张某乙对万年台汉白玉浮雕实施了踩点。7月中旬,梁某某等人驾车到达万年台,并先后两次对万年台中的汉白玉浮雕实施盗窃,均未成功。7月22日,梁某某等6人携带撬杠、绳子、竹竿、木杆等作案工具驾车从安徽省淮北市出发直达蕲春县。次日凌晨一时许,六人来到万年台,一人负责望风,一人在附近停车,并把吠叫的狗毒死,两人遮挡万年台附近监控摄像头躲避侦查,密切配合之下,共同将万年台中一块汉白玉浮雕撬下,随后驾车将浮雕运回安徽省濉溪县梁某某哥哥家中。后梁某某联系张某乙寻找买家,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

据悉,蕲春县万年台戏台建于乾隆年间,系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盗汉白玉浮雕系1982年被镶嵌在万年台上。经湖北省博物馆鉴定,该石构件时代属于清代晚期,系三级文物。

检察官普法: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文物是具有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历史研究和考察的主要依据,受到国家相关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某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三级文物,数额巨大,均已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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