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法院:庭前会议为当庭裁判导航

云上蕲春讯 通讯员姚志军 张卫疆 叶学军报道  近日,蕲春法院蕲州法庭充分运用庭前会议功能,依法对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进行当庭宣判。

2018年3月,黄某受宋某邀请到曾某家做木工活,不慎从二楼摔下受伤致残。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黄某遂向蕲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曾某赔偿各项损失20万余元。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张卫疆发现当事人间分歧较大。为进一步理清案件脉络,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张法官遂决定依法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前夕,根据原告的申请,法庭同意追加宋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并依法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给予其答辩期。

在庭前会议上,经过证据交换和听取三方意见后,张法官确定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原告黄某是否为被告曾某直接提供劳务和三方当事人间过错责任如何划分。原告黄某认为,自己受宋某邀请为曾某提供劳务,应由曾某和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曾某认为,黄某受雇于宋某,安全事故主要责任应由宋某承担。被告宋某则认为,黄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在明知建筑物没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继续从事该工作,应承担主要责任。经过调查后,张法官基本确认了案件事实:宋某组织人员施工,曾某支付相应价款,双方形成特定事项的承揽法律关系;而宋某雇请黄某并支付酬劳,双方形成劳务法律关系。

庭审当天,张法官当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对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予以当庭确认,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经调解无果后,张法官遂即当庭宣判:由被告宋某赔偿原告黄某损失9万余元,被告曾某赔偿原告黄某损失3万余元,宋某、曾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整个庭审前后耗时不足40分钟。宣判后,当事人均表示服判。

以上仅是今年蕲州法庭落实庭前会议和当庭裁判工作的个案缩影。庭前会议作为审前程序,不仅可以解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问题,交换证据材料,确定争议焦点,适时促进调解,还可以为下一步高质量当庭裁判打下坚实基础,提高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

作为蕲春法院“庭前会议示范点”的蕲州法庭,2018年4月份至今共受理民事案件478件,审结452件。适用庭前会议272件,通过庭前会议当庭裁判112件,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或撤诉160件,调撤率达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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