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蕲春讯 通讯员胡珊 刘海龙 叶学军报道 “判决田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黄某16447元……现在闭庭”,
近日,蕲州法庭刘海龙法官在两个小时内化解了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两起诉讼纠纷,被告当庭履行了赔偿义务。
2018年6月28日,被告田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湖景广场”路段与原告黄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原告夫妻二人及被告田某均在此次事故中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田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黄某负次要责任。
经蕲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后,黄某夫妻分别诉至法院,承办法官遂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鉴于被告所驾驶的车辆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交强险、商业险,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依据案件事实和责任划分情况,明确了相关费用的计算标准,并按照损失比例进行当庭宣判。判决过后,双方均对判决结果表示心悦诚服,被告田某当即到附近银行取钱,主动将赔偿款交给原告,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蕲春法院针对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积极适用当庭裁判,做到简案快办、轻案速办,让公正裁判走得更稳、来得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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